著作权质权登记
1、办理部门:
申请人办理著作权质权登记,可来人到CPCC版权登记大厅办理,或通过邮寄方式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作品著作权部提交质权登记申请材料办理。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作品著作权部负责办理除计算机软件之外其他各类作品著作权质权登记工作。
CPCC版权登记大厅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天桥南大街一号天桥艺术大厦版权登记大厅
2、 申请人要求:
著作权质权登记,应由出质人与质权人共同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但出质人或质权人中任何一方持对方委托书亦可申请办理;双方也可同时委托代理人办理,代理人持代理委托书申请办理。
3、办理时限:
登记机关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要求的,登记机关予以登记,并颁发《著作权质权登记证书》。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登记机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补正,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4、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情形:
(1)出质人不是著作权人的;
(2)合同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3)出质著作权的保护期届满的;
(4)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
(5)出质著作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6)其他不符合出质条件的。
5、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情形:
(1)登记后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出质人不是著作权人的;合同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出质著作权的保护期届满的;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出质著作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2)质权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
(3)根据司法机关、仲裁机关或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影响质权效力的生效判决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撤销的;
(4)申请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者以其他手段骗取著作权人质权登记的;
(5)其他应当撤销的。
所需材料
1、当事人申请著作权质权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下列材料:
(1)按要求填写的著作权质权登记申请表;
(2)出质人、质权人合法身份证明文件或法人注册登记证明文件;
(3)主合同及著作权出质合同;
(4)以共有的著作权出质的,提交共有人同意出质的书面文件;
(5)著作权出质前该著作权的授权使用情况证明文件;
(6)经过价值评估、质权人要求价值评估或法律法规要求价值评估的,提交价值评估报告;
(7)作品登记证书复印件和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等;
(8)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时,代理人应提交申请人的授权书(代理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
2、注销著作权质权登记申请: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申请人应当申请注销质权登记:
(1)出质人和质权人协商一致同意注销;
(2)主合同履行完毕的;
(3)质权实现的;
(4)质权人放弃质权的;
(5)其他导致质权消灭的。
申请人注销质权登记,应当提交《注销著作权质权登记申请表》、注销登记证明、申请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并交回原《著作权质权登记证书》。
3、著作权质权变更登记申请:
著作权出质期间,申请人的基本信息、著作权的基本信息、担保的债权种类及数额、或者担保的范围等事项发生变更的,申请人持变更协议、原《著作权质权登记证书》和其他相关材料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