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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1/30
合肥专利转让

一、专利转让的概述

1、概念
专利权的转让是指,专利权人将自己拥有的专利通过市场交易的方式有偿地转移给受让方。专利权转让生效后,转让方将不再享有专利权,受让方成为新的专利权人,享有原专利权人享有的专利权的一切财产权利。专利权的人身权利不能转让。
专利权人转让专利权与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是不同的,专利权的转让意味着专利的所有权或者持有权已经转移,专利权的受让人成为专利权人,享有专利的所有权或者持有权,而出让人即原专利权人不再享有专利的所有权或者持有权;专利的实施许可则意味着专利的所有权或者持有权并没有转移,该专利权仍由专利权人保留,被许可人只是取得了该专利的实施权。
专利权转让原则上是自由的,但全民所有制单位所有的专利权转让时尤其是向外国人转让专利权的,不管是单位还是个人都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2、转让
专利权的形式要求转让专利权,出让人与受让人必须订立书面合同,经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生效。登记和公告是对专利权转让合同的强制规定,也就是说,登记和公告是专利权转让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之一。因此,在登记和公告之前,既使双方当事人已在转让合同上签字、盖章,转让专利权的行为也不能生效。
在专利权共有的情况下如何转让专利权? 《合同法》第339条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咨询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合同法》第340条规定:“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咨询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咨询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咨询咨询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咨询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咨询专利。”


二、专利转让登记流程

(一)、专利权转让与专利权转让的区别
专利权转让与专利权转让两者既有相同之处,也有本质上的区别:
1、专利权转让中订立合同的标的是专利权,而专利权转让合同的标的是专利权;
2、专利权转让发生在专利授权之后。

(二)、流程
1、流程:签署转让合同——提交材料——受理——审查——审定——批准——告知
2、审查通过经批准的,制作审批文书,通知咨询单位;审查未通过或未经批准的,以书面形式告知报审单位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咨询人相关权利和救济办法。

(三)、向外国人转让专利权或专利权的特殊规定:
1、若待转让的专利权或者专利权涉及禁止类技术,根据《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禁止,不得转让;
2、若待转让的专利权或者专利权涉及限制类技术,当事人应当按照《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技术出口审批手续;获得批准的,当事人凭《技术出口许可证》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转让登记手续;
3、若待转让的专利权或者专利权涉及自由类技术,当事人应当按照《技术出口管理条例》和《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技术出口登记手续;经登记的,当事人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转让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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