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撤三
商标撤三即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
一、法律依据及申请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二、办理途径
1.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办理。
2.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三、申请材料
1.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应注明撤销理由);
2.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申请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的复印件;
3.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