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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被他人注册为商标如何“解救”权利?
 企业被他人注册为商标如何“解救”权利

       1)委托人、代表人或者其他有特定关系的人以恶意抢注为由提出商标异议或者申请商标无效。申请人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就商标申请向**商标局申请商标异议。商标经核准注册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商标无效宣告。这里的具体关系是指法律上的上位关系,“特定关系”是指除《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代理关系、代表关系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或者其他关系。其中,“其他关系”是一个没有明确限制的广义概念。但是,从第十五条第二款的立法意图来看,这种关系应当是申请人与在先使用人之间的直接联系。根据这种直接关系,可以推断申请人对在先用户商标的知情程度。合同关系在这里的存在也不一定是一种正式的合同关系。




       2)商标名被无特定关系的其他第三人抢占的,可以侵犯他人在先权利对商标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商标无效。损害在先商品名称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商品名称的注册使用日期应当早于商标注册申请日;(2)商品名称在中国有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的有名度;(3)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容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损害在先商品名所有人的利益。

       3)商号属于企业使用过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未注册商标的,申请人可以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作为商标抢注人对商标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商标无效。为此,申请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申请人的商标在商标申请抢注日前已被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2)两商标构成相同或者近似;(3)两商标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原则上相同或者近似;(4) 注册人有主观恶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关于认定恶意的第三十二条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容易推断申请人应当通过一定的影响力知道他人的未注册商标。《商标审理标准》为恶意故意的认定提供了参考因素。抢注的,申请人可以主张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三十二条同时适用。各种适用的法律法规分散在《商标法》等法律法规中。

       综上所述,企业商号权作为企业的知识产权之一,应重点保护。将商品名称权授权第三方注册为商标,往往会导致企业被他人控制,造成诸多不利影响,甚至会使企业“生病”。建议企业三思而后行!

来源:未知     访问数: 2021/04/07 11:5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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