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服务
商标复审
      商标复审是指: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复审是针对当事人不服商标局对就商标有关事项所作处理决定而提出的复审请求、由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进行审查的法定程序。

      一、商标复审的类型:
      1、当事人对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不服的复审;
      2、当事人对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转让申请不服的复审;
      3、当事人对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续展申请不服的复审;
      4、当事人对商标局异议裁定不服的复审;
      5、当事人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不服的复审;
      6、当事人对商标局撤销注册不当商标不服的复审;
      二、申请复审的时限
      申请人可以在收到驳回通知书、裁定通知书或撤销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如有特殊原因,可在期满前申请延期,延期时间为三十天,但需提交延期的证据材料如邮局或居委会的证明。证明收到驳回通知书、裁定通知书或撤销通知书晚了的合理理由!
      三、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
      1、《商标代理委托书》: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需提供盖有申请人章戳的委托书。大陆以外地区的申请人要在中国申请商标复审的,必须委托商标代理机构进行。
      2、各类复审申请书:委托代理机构申请商标复审的,由代理机构根据申请人实际情况进行案件撰写、辩论。
      3、理由和证据材料
      四、复审的裁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注册驳回复审或异议复审将做出准予注册或不予注册的终局裁定,并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
      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其他复审将做出维持或撤销该商标的终局裁定,并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
      五、复审裁定时间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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