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服务
商标续展
一、法律依据及申请条件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的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二、办理途径
  申请续展注册商标有以下途径:  
  (一)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可到开展相关受理业务的商标受理窗口办理。
  (三)申请人自行提交电子申请。
三、申请材料及办理流程
  (一)准备申请书件
  1.应提交的申请书件为:
  (1)《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
  (2) 申请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自然人的身份证/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护照等)
  (3)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当附送中文译本。中文译本应经申请人或代理机构或者翻译机构签章确认。
  2.具体说明
  (1)按照申请书上的要求逐一填写,且必须是打字或者印刷。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在姓名后填写身份证件号码,外国自然人填写护照号码,电子申请除外。
  (2)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应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3)申请续展的商标为共有商标的,应以代表人的名称提出申请。
  (4)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被异议的商标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而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因此,尚处在异议、不予注册复审、不予注册复审  诉讼中的商标,已到商标续展期的,可以在有效期期满前十二个月内申请续展;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  
四、注意事项
  1.续展申请核准后,商标局发给申请人续展证明,申请人以纸件方式直接办理的,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申请人;经代理的,发送给代理组织。
  2.如果续展申请需要补正的,商标局给申请人发出补正通知(以纸件方式直接办理的,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申请人;经代理的,发送给代理机构),要求申请人限期补正。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补正的,商标局有权对续展申请不予核准。
  3.续展申请被不予核准的,商标局发出《不予核准通知书》。纸件方式直接办理的,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申请人;经代理的,发送给代理机构。
  4.续展申请书的类别应按照《商标注册证》核定的国际分类类别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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