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服务
无效宣告
   商标无效宣告,是指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对已经注册的商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申请,要求裁定该注册商标无效的一种行政程序。
   1、法律依据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第四十五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
   2、需要提供文件
    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首页)、材料目录、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正文)、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代理委托书(如果委托代理公司)、证据目录及证据材料。正副本一式两份。
   3、 注意事项
   当事人需要在提出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需要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中声明,并自首次提交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当事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
   申请人所提出的“评审请求与法律依据”,应写明具体请求和所依据的《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具体条款。申请人对部分商品或服务提出复审申请的,须在“评审请求”中写明。
   申请人在阐述“事实与理由”时,应写明有关事实所依据的证据,并应另外提供证据目录清单,写明证据的名称、来源和待证明的具体事实。
   引证商标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或多类别的,应分别列明。

 
  • 联系电话 : 15375454733
  • 联系邮箱 : hfzhuanchi@126.com
  • 联系地址 : 合肥市高新区玉兰大道777号双赢大厦12楼1207室
  • 联系Q Q : 1063202109
  • 关注官网微信
  • 关注手机官网
  • 在线QQ